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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村民代表会议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3年12月09日 

 
    第十八条 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具有决定权、人事权、审议批准权和一定的监督权。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如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讨论、确定生产责任制及重大经济活动,监督其执行。
    (三)审议和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和审查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向村民会议提议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听取并审议本村基本建设、集体或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六)讨论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七)讨论、决定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款收取办法,耕地和宅基地调整,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安排和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
    (八)讨论、确定土地转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包括转让费、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以及劳力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九)讨论、确定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讨论、确定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由;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财务开支。
    (十一)议决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包括村建道路、桥梁、农田水利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十二)讨论、确定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和发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三)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十四)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是否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十五)讨论、决定选举大会采用一次性还是多次性投票选举方法。
    (十六)表决是否通过被提名的选举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十七)讨论、必要时认定选举大会选票是否部分或全部有效。
    (十八)讨论、决定本村是否进行村财审计及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
    (十九)讨论、决定本村公仆报酬、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数额;村财审计经费数额。
    (二十)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十一)听取村民意见,受理村民要求与申诉。
    (二十二)受理本村选民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要求,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案;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二十三)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事会。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财审议要求。
    二十五)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十六)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自行召集开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
    (二)不定期会议按下列条件临时召开:
    1、遇特殊情况。
    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3、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
    4、经村民委员会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以由下列人员和机构提出:
    (一)2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二)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提出。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
    (四)村民会议提出。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需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上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需代表了解并做群众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家任务,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讨论、表决的村内重大的自治事务,如村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办企业立项、扩建和签订合同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讨论的问题。
    (五)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在会前发布会议通知,可口头通知和广播通知,但最好是文字通知;通知应明确表明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应提前2至3天发布,便于代表安排时间参会,就有关议题征求、听取原选区村民村民意见,准备发言提纲。
    议题一经确定,不宜随意改动。
    第三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镇规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报批和备案。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应布置正式会场,会场应挂会标,会标应为“XX村第X届村民代表第X次会议”。
    会场应设主席台,主席台上摆放主席和发言席台签、话筒等;安排代表、旁听或列席人员的座席;准备会议用的选票、票箱、黑板、挂图、电视、录像设备等。
    应做好文秘工作,印制好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会议通过决定的文稿等。
    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时,代表应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认真发表意见,最后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和否决权时,需与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应统一佩戴代表证。根据会议签到簿,统计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二)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坐下。
    会议主持人(议长)报告本次会议人数,宣布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三)报告上次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包括村民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解决议题的设想、方案等。
    (五)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尊重每位代表的言论权,让每位参会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认真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积极辩论,认真讨论各项议题。
    每位代表每次会议应拥有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每位代表相等,不受剥夺。基本发言机会的设置和基本发言时间的长短由会议统一决定。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有两种方式: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且分歧较大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参加会议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方得通过。
    (七)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可以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和安排当前的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应及早将会议通过的决定,通过公告、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各种形式向村民公开公布,让村民了解。会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修改,须提请下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
    第三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使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由县级民政局统一印制。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专心记录,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和会议的议题、报告、代表发言、会议决定通过的赞成票数、弃权票数、反对票数、废票数等都一一记录在案。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主持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额须多于应补选名额,交全村选民依法补选。
    第三十九条 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年终村委会成员向村民代表进行述职。
    年终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撤换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撤换村民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原选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原选区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届任期6年,村民代表得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原选区可随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罢免、更换村民代表。
    第四十三条 县、乡镇负责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政局等部门统一制订系统的培训计划,由县(区)指导,乡镇具体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对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村民代表应具备的基本常识,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培训时间以2~3天为宜。
    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选举产生村监事会的成员,村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
    村监事会设会长一人,会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得当选担任村监事会成员。
    村监事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监事会每届任期6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对村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村监事会成员的更换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补选村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村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多项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情况。
    (三)定期检查本村及属下单位的现金、账单、合同等财务资料,协助开展对集体财务审计。
    (四)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验收,土地转让的确定、面积丈量,财产处置等工作。
    (五)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开村务,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进行监督,对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七)听取和反映村民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对村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村民公布。
    (八)列席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会议。
    (九)支持村民委员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疑难问题的解释开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村监事会成员按当地情况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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