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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候选人产生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3年12月09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选民具有本届候选人提名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

       被依照法律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在登记时两权尚未恢复的选民,以及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不得成为本届候选人,不得竞选和被选举当选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选民自我提名、联名提名和预选提名产生。提名产生初步候选人。
    凡未被依照法律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及未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均得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印制初步候选人提名表。提名表按照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职数和等额提名的原则设计。
       村民选举委员会事先公告填写提名表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选民有权自我提名初步候选人,选民有权联名提名初步候选人。提名初步候选人,须在预选会议召开前填写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名表。
    第一百四十九条 选民自我提名初步候选人时应明确拟竞选的职务,一人只能填写竞选一种职务。选民应将提名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选民联名提名初步候选人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或者使用流动票箱进行。召开村民会议要求过半数选民或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会议提名要求过半数的选民参加。对于老、弱、病、残选民或者居住较分散的地区,如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居住区等,可以使用流动票箱填写提名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汇总初步候选人提名表,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所有被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的初步候选人均应同榜公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预选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预选会议进行,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预选会议功能如下:
    (一)选民个人直接提名初步候选人。预选会议提名为秘密提名,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选民自我提名、选民联名提名、选民个人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一律平等。
      (二)从自我提名、联名提名、个人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以预选结果为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预选直接提名采用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相结合或者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的方式提名。
    (一)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
    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指存在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时,由选民一人一票对初步候选人按职务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方式预选提名时不得单独使用。
    (二)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
    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指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每一位选民发一张只印有职务的空白选票,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别填写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名字。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三)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的直接提名相结合,设计结合无候选人和有候选人直接提名选票特点的合一选票,每一位选民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选举。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
    存在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时,预选提名必须采用有候选人的直接提名和无候选人直接提名相结合的提名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提名候选人的预选会议有本村过半数选民参加方为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选民必须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不同职务分别提名,提名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无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采取等额投票,即一张选票提名主任候选人一名,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数与正式名额相等,超额选票无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印制提名预选票,讲解预选提名投票方法。
    应将自我提名和联名提名已经产生的所有初步候选人按不同职务分别印在预选票上,选民可从中挑选正式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
    未按规定符号写的、符号写错位置的、少写符号的选票,写错别字、外号的选票,是认定为有效票还是无效票,应在投票办法中明确规定,或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裁定。
    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字,下列写法有效:
    全村同姓,省略姓的;
    村民有异姓,但姓后部分无重名,省略姓的;
    村民无重名,写同音字的;
    写广为人知的乳名的。
     第一百六十条 预选会议可设立一个预选会场,也可按村民小组设立投票站。
    每个投票站至少应设三名预选工作人员。投票站只投票,不计票。投票站关闭后,工作人员应负责将票箱护送到中心投票场所。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提前公布会场、投票站设立的地点,以及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每个投票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
    所有票箱集中在中心投票场所开启,公开唱票、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的多少为序,分别差额确定各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当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差额产生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分别比应选职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应比应选职数多1至2人。
    如遇被提名的候选人获得的符合当选的票数相等,票数相等者均当选正式候选人,不受正式候选人数额限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得将3种职务混在一起差额,各种职务应单独差额。
    选民从主任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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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民从副主任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副主任。
    选民从委员差额正式候选人中直接选举委员。
    果村民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则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总共至少需要6名候选人;不设副主任的,主任和委员两种职务总共至少需要5名候选人。不得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确定主任、副主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果同一选民在预选中被提名当选多种职务候选人,若本村本届不允许同一位选民担任多种职务候选人,则由该选民本人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职务;若本村本届允许同一位选民担任多种职务候选人,则由该选民本人以书面形式决定是选择一种职务,还是保留多种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作出硬性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1人,多出的候选人可自愿退出;自愿退出不能解决问题时,职务不同的,职务高者留任;职位相同的,预选得票多者留任;职位相同且预选得票相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谁留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预选会议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与选举大会同日召开。
    第一百六十六条 预选会议单独召开时,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不同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候选人的缺额,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
     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预选会议与选举大会同日召开时,应在正式选举进行之前召开。
    差额产生正式候选人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询问当选候选人是否愿意接受提名,不愿接受提名者应出具书面答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候选人的缺额,按相对多数原则,以预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按不同职务正式候选人预选得票相对多数的顺序当场张榜公布;职位相同且预选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顺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预选会议结束后不再接受候选人提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分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落选的主任正式候选人可否自动成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落选的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可否自动成为委员正式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果决定可以,则落选的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分别自动成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因此而增加的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不受差额数额限制。
    第一百七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形式竞选,包括会见选民,走门串户拜访选民,发放张贴海报和宣传品,利用广播、扩音喇叭、电视、宣传车、互联网等工具、设施与媒体,以口头、文字、音像等形式自我介绍和自我宣传,利用一切合法形式和手段开展竞选活动。
    但如果使用公共设备设施进行竞选,各候选人使用的时间长度及时段等必须平等。
    第一百七十一条 竞选村民委员会必须合法,不得有暴力、胁迫、贿选、收买、伪造选票等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有侵犯其他竞选人隐私权和人格权的行为。
     禁止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竞选人的贿选行为。竞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普及性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属于贿选。竞选人公布治村设想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竞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的普及性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竞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不属于贿选。
    竞选人应带头遵纪守法,合法、和平、公正竞选。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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