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班子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
①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②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③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④涉黑涉恶处理未满3年的;
⑤丧失行为能力的。
在此基础上,还应规定2010年我市村级组织换届试点以来,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班子人员的候选人(自荐人):①党员先锋指数考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②村干部任期考评不称职的;
③有赌博、偷盗、嫖娼、吸毒、打架闹事等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④经乡镇、街道、管委会及相关执法主体认定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并依法发出书面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内不主动拆除的;
⑤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不该的;
⑥组织煽动或带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