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
依法登记的户籍在本辖区或已在本地办理接收手续的已婚育龄妇女→女方户口簿(原件)、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怀孕诊断书(原件)和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一张→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
(二)照顾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村(居)签署审核意见(附:结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提供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男到女家落户公证书、烈士证、病残儿鉴定等证明。上述证件要求提供原件)→生育管理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受理并在20日内审查核实、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审批,批准再生育,发给书面通知和《再生育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特殊情况生育条件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村(居)签署审核意见(附:结婚证书、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依法收养后不怀孕的需经市级有关报部门认定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协议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件要求提供原件)→生育管理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受理并在20日内审查核实、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作出审批,批准的发给书面通知和《再生育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鉴定书》、户口薄、有关病史资料→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定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生育管理地的镇(街道)计生办→镇(街道)计生办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协助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鉴定时限:市级鉴定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的第四个星期二。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凡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证申请表》(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一式三份)→到双方单位或居委会(无固定职业的)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独生子女一寸照片一张→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外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外出育龄人员随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本人一寸照片(已婚的双人照片)一张→到村(居)委会开具计生证明→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孕环情检查证明程序:
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暂住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和2张一寸照→卫生院或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办理孕环情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