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苦难的旧社会,人们常常道出:“农民头上三把刀,租重、税重、利率高”的顺口溜。事实也如此,亲历过旧社会的农民,在经济上饱受租重税重之苦,也深受高利贷盘剥之害。所谓高利贷,是指以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借款。旧社会高利贷,流行时间很久,借贷形式多变,形成原因也十分复杂,由于它纯粹是发生于个人之间,其借贷的期限、利率、方式完全按照各自的需求,在自愿或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口头承诺,一般毋须抵押,大多数不形成契约和借据。
高利贷是旧社会的一个毒瘤,借款人一旦背上高利贷,堪比烂泥田里翻捣臼,越翻越深,很难自拔。据有关史料记载,民国36年(1947),丰乐乡(今三江街道)前山坂村农民陈法祥患病,向高利贷者借稻谷1000斤作医资,1949年本利高达4000多斤。
新中国建立后,高利贷活动经过打击有所收敛,但在建国初期,或明或暗的农村高利贷活动仍未销声匿迹。1954年,在试办我县首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时,试点工作组在陈家乡(1956年撤小乡并大乡后并入白鹤乡)对全乡农村高利贷活动作了一次比较全面深入的调查,从调查资料显示,这个只有950户,3435个人口的小乡,土地改革后经济复苏还比较迟缓,有398户,占总户数42%的农户缺衣断粮,其中特困户有105户,占13%,特困户中有9户迫于生计忍痛将土地变卖,高利贷者乘机猖狂活动,以陈家村为例,这个仅70户人家的小村庄,高利贷者就有8户,放贷手法有打稻头票、开小当店、拿忙月钱等,高利贷者李某某,以拿忙月钱的方式盘剥急需用钱的农民,月息竟高达五角,偿还忙月钱时,支付利息相当于本金的50﹪。贫困户陈纪林向同村殷富户朱某某借了高利贷,到期一时还不出,正值霜降时节,朱某某逼迫陈纪林刚刚从地里收进当口粮的蕃茹抵债,一家人暗暗流泪,苦不堪言,高利贷凶狠可见一斑。据当时查证,全村有28户,占总户40﹪,因遭受高利贷盘剥还不清“阎王债”,导致倾家荡产,生活陷入困境。
(一)
据有关研究资料介绍,高利贷始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逐渐演变成信用的基本形式。在现代银行业未兴起前,高利贷在农村借贷市场上占据着主阵地。旧社会高利贷盘剥手法甚多,梳理起来主要有如下数种:
1、利滚利。借款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到期不还,便将首个月之利息计入下个月本金,称计复利。例如:某借款人向高利贷者借100元,协定利率月息5﹪,给你钱时只给95元(扣掉第一个月的利息5元);第二个月还钱时需还100×1.05﹦105元;第三个月还钱时需还105×1.05﹦110.25元;第四个月还钱时需还110.25×1.05=115.76元,余类推,满十二个月,本利叠加需还171.04元。这是高利贷者最常见的盘剥手法,也是比较凶狠的手段之一。利滚利的盘剥方式,本利逐月增加,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据人民银行嵊县支行1966年调查,绿溪公社上胡村高利贷者楼某某放贷给深溪村刘品九,因利滚利不堪重负,几年下来被迫将1.5亩土地抵还高利贷,造成家庭悲剧。
2、放青苗。是指农作物还没有成熟的时候,高利贷者利用农民需要现款的时机,用低价预购粮食,从中获取暴利,或以青苗作抵押物,放出高利贷,在短期内获得高利,一般春借一斗,夏还三升利,秋还五升利不等。长乐镇深溪村高利贷者楼某某,在青黄不接之际,把浸过水的一斗米借给贫困户当口粮,三个月后要还一斗五升黄豆,利息相当于超本金。
3、坐地抽一。借款期限一般一个月,月利率10﹪,借款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例如借100元,实得90元,到期按100元还本付息,其实际利率显然高于约定利率。还有的叫”九出十三归”,借时扣去十分之一,还时除偿还本金外,还须支付高达30﹪利息。更有甚者是坐地抽五,即借100斤稻谷,只给50斤现粮,第二年到期时要还100斤本金,实际上等于借50斤还100斤。
4、借一还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还200元,故也称“羊羔息”,虽不计复利,但本利等同,是高利贷盘剥最厉害的一种手法。
5、借物还物。即借稻谷还稻谷,借大米还大米,俗称“斗还斗,升还升”,有的则借粗粮还细粮。甘霖镇大王庙村周水土回忆解放前有一年,3亩租田因遭虫咬绝收,无奈之下向冯家潭村一高利贷者借稻谷400斤,商定借100斤还150斤,次年到期后连本带利还了600斤。更高的以借期一年计算,本利叠加,一斗还二斗,甚至更高,俗称“筋斗利”。
6、典当。典当是指以物品作抵(质)押向典当行借款的一种金融行为。当户将其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当物,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典当是旧社会进行高利贷活动的商业信用,它体现了“以物为质”的核心理念,与信贷“以人为信”的融资概念完全不同。典当行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当物费用、当金利息和绝当品变卖或拍卖的差价收入。旧社会嵊县典当行可追溯至清同治、光绪年间,县城有启源、宝善、阜成3家,同时,石璜的积庆、崇仁的仁寿、甘霖的仁德和黄泽的善祥等当铺也相继开业。资本一般6000-8000银元。日军侵占县城后,城内3家当铺遭毁。民国36年(1947)县城再开设友成当铺。1949年城乡当铺均停业。
7、钱庄。有的地方亦称“银号”,它是旧社会的一种信用机构,在资金运作上,以发放高利贷款为手段,赚取丰厚利润。据史料载,民国元年(1912)县城开设汪集丰钱庄,资本9000银元。后在崇仁、长乐、石璜及新昌设益丰、润丰、鼎丰、恒丰4家分庄。民国22年后,县城景泰、三泰、广生、恒记、怡昌、复大、谦吉和崇仁鸿吉等钱庄相继开业。抗战初期,多数钱庄关闭。唯汪集丰钱庄维持至县城沦陷时停业,民国36年复业,解放前夕关闭。
(二)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等重大斗争,农村高利贷活动受到沉重打击。迎来农业合作化高潮后,特别是1954年乡乡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在经济上有了依靠,遇到生产、生活上的临时困难,可向农民自己办起来的小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简便,且利率优惠。在信用社初办时,个人贷款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村高利贷活动近乎绝迹。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经济形势日趋活跃,高利贷活动渐渐重新抬头,在一些地方甚至呈现蔓延之势。新形势下借款人向债权人告贷,主要用于投资办厂经商、开发房地产业、参与证券市场、承包工程建设、借新债还旧债、建房买房购车,少数遇到天灾人祸,甚至赌博输钱求借等。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重现民间高利贷行为,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也影响了社会安定。有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31日发出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明确要求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现行《刑法》虽然对民间高利贷没有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但《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量刑标准的,即构成高利转贷罪。
民间高利贷利息计算方式,以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贷款基准年利率6%为例,目前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24%属法律保护范围。反之,借贷利率高于24%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借贷年利率超过24%的,都可认定为高利贷利息。如将年利率换算成月利率,则月利率超过2%的即为高利贷借贷行为。
纵观旧社会农村高利贷与改革开放后民间高利贷行为,尽管在借贷对象、期限、额度、利率、用途等方面有异同之处,然而同样存在着高利贷危害大、后果重的固有特性。各地金融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要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发挥其在金融市场上调剂资金互通有无,填补信贷供求缺口的作用,但对超过界定的民间高利贷行为,不能视而不见,要予以正确引导和合力打击,以稳定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甘霖镇西叶家村人,人民银行嵊州支行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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