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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4年06月20日 

 

* 审批事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事项编码:  33068300NY-XK-0002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 申请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申请材料:  
1、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原件)
  原件
2、2、生产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
  原件
3、3、生产经营场所内部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
  原件
4、4、动物防疫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及聘用证明(或防疫协议)(复印件)
  原件
5、5、直接从事饲养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及聘用协议(复印件)
  原件
6、6、防疫、隔离、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复印件
7、7、动物防疫规章制度(原件)
  复印件
8、8、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9、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10、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凭“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证明”到市畜牧兽医局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待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交动物防疫卫生监督所受理;在受理时如所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申办条件的,可直接退回,并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然后市动物防疫卫生监督所在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过程图释:
受理、初审
现场勘察
审核
结束
*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部门:  农业局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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