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采伐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原件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林技人员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2、必须提交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 原件 3、采伐作业设计和迹地更新协议 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设计踏勘,审核,审批发证,发证 过程图释: 受理 → 初审 → 现场勘察 → 审核 → 审批 → 结束 * 办理期限: 8(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2、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4、对受理申请的,由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 受理部门: 林业局 联系电话: 83107965 备注:
* 审批事项:
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的核发
* 事项编码:
33068300LM-XK-0002
*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 申请条件:
1、具有林权证; 2、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 3、村、乡镇人民政府及林技人员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 4、法律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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