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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张建平 2014年11月24日10:24:21 

  我市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已经多年,领导十分重视,学校年年不松,还专门配了法制教育副校长。然而,教育效果似乎难以评定。其原因值得深思。

  我们常常认为,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有一个从劣迹→违纪→违法→犯罪的变化过程。乍一看,似乎是有规律性的。可仔细一想,此论的有些问题还有待商榷。首先,不少未成年人的所谓“劣迹”无非是不愿读书,不肯读书,学习成绩差。把这些当成“劣迹”,并且与“犯罪”前科联系在一起似乎不太合理。因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接受能力问题,有对学习兴趣问题,也有缺乏学习成就感问题等等。其次,不守纪律类的“劣迹”也值得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的行为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家长素质低下,教育不当;如教师对学生问题处理不妥;又如不良文化的诱导;还有心理困惑长期积压,得不到及时排解等等。把这些统统归结于他们的内心之“劣”,也不合理。再次,不同的年龄,对所能接受的教育内容和层次也不同,有其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的局限性。17-18岁的人,其思维尚只能从经验型的抽象逻辑思维逐步向理论型的抽象逻辑思维转化,还不能够瞻前顾后。那么,之前的年龄又有多少人能够接受法律知识,树立法制意识?这恰恰是“未成年”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18周岁起承担法律责任,恐怕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具有不确定性吧?

  不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要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矫治不良行为。如何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应该是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实质内容。其实,教育效果好不好,在于原因找得准不准,路子走得对不对。分析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形成的原因,有环境的、人为的、自身心理的等等,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因素又是受到家庭、学校、社会各种因素影响的最关键的因素。如“激情”心理,它是一种猛烈、迅速爆发、短暂的情感,具有情境性、冲动性、盲目性和自我失控性等特征。人在遇到强烈刺激或突如其来的变化之后,就会产生狂喜、愤怒、恐惧、绝望等强烈的情绪表现。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最容易出现诸如打架、斗殴、走极端等具有“激情”性的不良行为,都是在短时间内发生的,他们根本不会去考虑后果,更不是无视法律。据了解,很多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都具有激情性,属于“激情违法犯罪”。当未成年人感觉到其利益受损、需要不能满足时,不良心理、消极情绪就会增强,形成激情违法动机,继而使这一违法犯罪心理“转化”为违法犯罪行为。尽管激情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层次的、综合性的,但最主要的因素是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差、社会适应能力差、自我抑制能力差。这正是有效开展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一个突破点。

  就激情违法犯罪看,未成年人犯罪轨迹是“不良心理积聚→情绪失控→违法→犯罪”。因此,如何减少消极情绪的集聚、消除导火线、尽量遏制犯罪动机的形成,应该是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关键抓手。也就是说,要提高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就应该把家庭教育、心理教育和师德教育紧密地融合在一起。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的素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子观,掌握一些教育方法,不让孩子积聚消极的情绪,使孩子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通过心理教育,引导孩子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积极面对成败得失,消除“仇视”心理。通过师德教育,促进教师真正地教书、育人,特别是能够关心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在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问题上,如果能够不唯分数为上,减小青少年学习的压力;能够不以名誉为尊,不让青少年虚浮于现实,平静地处理发生在身边的“问题”;能够不以金钱至上,注重学会做人处事,保持良好的情绪,那么,我们的青少年就应该是健康的、快乐的,能够分清是非,远离违法犯罪。如此,法制教育的效果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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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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