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调整为从联网结算的高级别医疗机构转往本市基层医疗机构的,免除其再次入院的起付标准。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或遇政策调整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期为准。未刷卡报销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次年6月30日前,凭医疗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销,调整为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联网医疗机构应直接刷卡报销;特殊情况未刷卡或未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次年3月底以前凭医疗费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