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政策大病保险无转外自理的概念,现调整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员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55%,转外自理比例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手续,办理后特殊病种人员可选择一至两家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指定医院,调整为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办理后特殊病种人员可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指定医疗机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病种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