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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二)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4年12月31日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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