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嵊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意见》要求,为做好相关畜禽养殖场的清养关停工作,特制定本补偿政策。
一、生产性建筑及设施设备补偿
由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委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对合法的畜禽养殖场(户)资产进行现场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经补偿后的生产性建筑及设施设备由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拆迁清理。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具有搬迁条件的养殖场,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题下优先安排农业设施用地。
二、存栏畜禽补偿
1.存栏畜禽数量:以开展清养关停工作时经政府清点小组清点确认的实际存栏数量为准进行补偿,存栏畜禽由畜禽养殖场(户)自行处置。
2.补偿标准:①生猪:能繁母猪1500元/头,公猪4000元/头,肉猪250元/头,仔猪(30日龄以内)100元/头。②家禽:蛋禽8元/只,肉禽6元/只,鸽子3元/只,鹌鹑1元/只,鹅15元/只,雏禽(15日龄以内)1元/只。③兔30元/只。④牛1000元/头。⑤羊150元/只。
三、一次性关停转业补偿
考虑到养殖场(户)因行业转移导致原有相关技术与经验失去作用,同时考虑到我市解决畜牧用地较难的实际,给予关停转业的养殖场(户)一次性补偿,按生产性建筑及设施设备补偿和存栏畜禽补偿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同时关停转业补偿与按时清迁相结合,未按时清迁的,不安排关停转业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