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竹溪乡党委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各党员干部严禁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
(二)组织、从事、参与民间违规借贷活动;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单位)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单位)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违规借贷及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护;
(六)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