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含局部拆除): (1)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 (2)占用基本农田的; (3)二环线外生产生活用房,不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补办条件的; (4)二环线内的生产生活用房; (5)当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6)涉及“四边三化”的; (7)农民住宅用房占地面积在批准面积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信访矛盾激烈的; (8)超过批准高度建造引起相邻权纠纷的; (9)建造围墙侵占道路、通道或引起相邻权纠纷的; (10)2012年12月31日以后建造的; (11)其他应予拆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