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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无违建政策问答之集体土地上农民住宅及生产生活用房违法建筑哪些情形应当拆除?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5年08月28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含局部拆除):

    (1)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

    (2)占用基本农田的;

    (3)二环线外生产生活用房,不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补办条件的;

    (4)二环线内的生产生活用房;

    (5)当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6)涉及“四边三化”的;

    (7)农民住宅用房占地面积在批准面积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信访矛盾激烈的;

    (8)超过批准高度建造引起相邻权纠纷的;

    (9)建造围墙侵占道路、通道或引起相邻权纠纷的;

    (10)2012年12月31日以后建造的;

    (11)其他应予拆除的情形。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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