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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5年12月24日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嵊州市旅游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精神,促进全市旅游业不断加快现代化、融合化、品牌化、集聚化、信息化的“五化”进程,实现旅游业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文化休闲、生态养生、温泉度假”为发展方向,加大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加快旅游转型升级的步伐,促使传统旅游向现代的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打响“唐诗路,越剧缘”文化旅游品牌,建设“中国越剧旅游目的地”。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旅游形象策划宣传、节会组织、全市免费游补助、客源市场的开拓和旅游企业提档升级的奖励,以及其他旅游发展相关的政策性、建设性支出。

  三、扶持重点

  (一)鼓励多元投入

  1.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旅游项目投资、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旅游的积极性,构建多元化的旅游发展投入机制;鼓励促进开展区域联合,打破所有制界限,广泛吸引市域内外资金,共同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兴办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项目。对于重大旅游开发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扶持。

  (二)鼓励旅游企业提升发展

  2.对新评为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15万;对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景区(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5.扶持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对社会化投资旅游咨询服务点建设且符合标准的,每个奖励0.3万元。

  6.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智慧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示范(试点)智慧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加强市场营销

  7.加强公共营销。景区和重大旅游项目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播出广告的,按实际投放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鼓励“微”营销。鼓励旅游企业以旅游为主题的微信、微博、微电影创作,通过嵊州旅游微信公众号获得浙江旅游微信影响力排行榜排名前20名,分别给予奖励微信500元/条、1000元/篇、1万元/部。

  9.繁荣旅游地接市场。向嵊州输送游客的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团体游客(非收费景点、基地、购物点除外)全年累计达到1000人次(含)以上奖励6元/人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向嵊州输送游客的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在星级饭店过夜的团体游客(非收费景点、基地、购物点除外)全年累计达到500人次(含)以上奖励15元/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旅游相关企业或单位参加各类推介会、旅交会、展览会等,经市旅游局同意的,其展台费给予50%的补助。

  11.对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旅游宣传推介、旅游节庆活动予以适当的补助。

  (四)发展乡村旅游

  12.根据嵊市委办[2013]2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嵊州民宿促进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加大对民宿特别是高端精品民宿的扶持力度,鼓励民宿集中连片开发,减少民居民宿的各类政策性制约。

  (五)鼓励投入产出

  13.对当年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和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新业态项目,投产运营后三年内,视其运行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14.每年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发展旅游产业(包括文化旅游项目、乡村旅游项目、红色旅游项目、旅游新业态项目等)的扶持奖励。

  (六)强化旅游要素保障

  15.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国土部门应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发改部门应优先列入投资计划、立项批准;交通部门应将通往旅游区(点)的道路优先列入计划,加快建设;建设、农林等部门要积极做好重点旅游区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规划、申报工作。

  16.每年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旅游产业人才的培训。

  四、附则

  1.本意见适用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本意见中扶持的项目或事项,不包括由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或事项。同一项目或事项的扶持(奖励、资助等),涉及本意见或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3.对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偷税漏税行为被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

  4.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5.奖励对象认定和兑现办法,由市旅游局同有关部门(单位)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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