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员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自费、自理除外)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2.45万元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55%。转外自理比例为特约医院自理25%、非特约医院自理40%,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个人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自理比例。
大病保险在刷卡时或在市社保局报销时直接结算,不需要两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