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待遇
(1)高龄补贴。80周岁至89周岁人员的补助标准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补助标准为每月100元。到龄时与养老金一起发放。
(2)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现行为2900元/人。
(3)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缴费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的,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可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即145元/月。待其延长缴费满15年,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例:王某,1956.2.15日出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年。可在2016.3带身份证到社保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手续(按最低档100元/年补缴),2016.5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即145元/月。待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可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停发基础养老金,并可带身份证至社保局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保业务。
(4)待遇可增加享受的人员。具有嵊州市户籍,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原下乡知青,曾由乡镇政府(包括原区公所、公社)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直接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农技员、农机员、农经员、畜牧兽医员、林技员、水利员、文化员、广播员、土管员、计生员、协税员、工(农)办、综合(联防)办人员以及各类农业技术辅导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增加待遇。按其在2009年年底前原在岗工作时间或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档次平均额(750元)+财政补贴(80元)]×在岗工作时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139)
缴费年限养老金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或下乡劳动时间合计分段计发(累计不超过44年),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2.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②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③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2)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①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3)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