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应拆未拆房屋外,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建筑占地面积进行认定。
(二)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实际建筑占地面积进行认定。
(三)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建房批文或其它有效凭证上载明的建筑占地面积进行认定。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房批文上载明的建筑占地面积进行认定。
(五)土地使用权证上所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与乡镇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资料上所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不符的,或土地使用证无记载相关面积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资料予以认定。
2. 确权建筑层数认定:
(一)建房批文已明确建筑层数的,按批文规定的建筑层数予以认定。
(二)建房批文未明确建筑层数或仅有土地使用证而无建房批文的,住房按一次性建成的三层以内的(含三层)实有建筑层数认定。
3. 确权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住房确权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证载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上建造的三层内(含三层)的实有建筑面积。
(二)生产生活用房确权建筑面积为被征收房屋证载用房建筑占地面积。
(三)凡涉及宅基地少批多建和建筑层数超建的房屋,其超建面积,不作安置。
(四)在本市城中村改造区域范围内,涉及一户多处房屋征收的,作一次性认定。
4. 房屋使用性质应以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文明确的用途为准。对合法批准的用房只作补偿不作安置。
5. 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不予确权,并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一)2013年5月25日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认定为不合法的建筑、构筑物和地面附属物。
(三)建房批文中明确的应拆未拆房屋,或申请建房时与乡镇(街道)或市级有关部门签订了旧房拆除协议,但新房建成后,旧房未拆或已违规翻建的,一律不予确权。
6. 有下列情况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料存档和证据保全,补偿金存入银行专户,打包封存,待矛盾纠纷解决后解封,但不影响征收。
(一)土地或房屋权属有争议或异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或房屋已被依法查封或限制的;
(三)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且尚未清偿债务、注销抵押的;
(四)其他应暂缓认定房屋产权的。
7. 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小户(3人以下含3人)可享受100㎡宅基地面积;
(二)中户(4人至5人)可享受120㎡宅基地面积;
(三)大户(6人以上)可享受140㎡宅基地面积。
8. 安置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的住房确权建筑面积加空翻面积即为该户的安置面积,可按3倍证载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被征收户的安置面积。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的保底安置面积标准计算,但单户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