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置人口的认定:安置人口的确定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的争先签约截止期内,改造区块在册户口人员为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的争先签约截止期后,已签约户新增人口不再予以安置。
另外规定:(1)下列非在册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原有正式户口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按规定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服刑的。
(2)下列情况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但人口增计政策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未生育或未领养子女的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符合晚婚条件的未婚人员(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
(3)下列在册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挂靠在本村(社区)的外来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已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及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人员;已作为安置人员参加过其他区块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和安置。
2.子女立户: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必须随该子女为一户,不得另行立户。
(二)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的,其成年儿子可分开立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儿子为一户。
(三)三代同堂的第三代非独生子女且其中一人已成年并已审批有宅基地的,该支成年子女可按已审批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未审批宅基地,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其中一支已成年子女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
(四)四代同堂第三代已审批有宅基地的,该支成年子女可按已审批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未审批宅基地,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该支成年子女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
(五)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所在户计算,父母已去世的,列入兄弟或姐妹户计算。已审批有宅基地的,可按已审批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
(六)以上分开立户或另行安置政策所涉及人口必须为安置人口。
3. 离婚人员不分开立户,离婚双方都为安置人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2006年4月22日前离婚,且一方已在该日期前再婚的,有合法住宅的一方可按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或按安置人口(不足3人按3人计)另行保底安置;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
(二)2006年4月22日至2013年5月25日离婚,无合法住宅的,可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且为空翻面积。
(三)2013年5月25日后离婚的,不作另行保底安置。
(四)离婚后房产与子女的归属以离婚当时所立离婚协议为准,该协议未明确的,房产归产权所有人,子女跟随有房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