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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的实施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6年05月31日 

1.房票是用于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房源的商品住宅结算的特定票据。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房票安置采取“保底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即被征收人房票安置比例必须达到安置面积折算金额的50%以上,余额部分可以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票安置。

2. 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后的被征收人。房票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即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拆迁并取得房票之日起,在两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由房票中心在清算时收回《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按房票额度的95%兑付货币安置补偿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房票仅限被征收户购房使用,不可兑现,不得转让。

3.房票安置的政策优惠:

(一)对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置商品住宅的公摊面积,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额度的8%给予补助,计入房票总额;

(二)房票额度中超过安置面积折算金额50%以上的部分给予15%的现金奖补,被征收人凭新购买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须与被征收人或安置人员一致)、《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消费联)向房票中心申领相应的现金奖补;

(三)被征收人购置商品住宅,其购房金额不超过该户货币安置补偿总额(以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准)的部分可给予契税减免。

(四)房票安置购房不受商品住宅限购政策的限制。

(五)被征收人在货币安置补偿款总额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宅的产权,可选择做于该户家庭成员名下。

4.房源的确定:申请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必须在本市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市建设局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安置承诺书,保证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房并给被征收人一定的优惠,经市建设局和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联审同意后方可纳入。逾期交付的按购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罚。不得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开发的的公寓性房屋,可向市建设局和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提出安置房源准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房票安置房源。被征收人在购买时,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该房屋的用途性质、土地使用年限、水电收费标准、户口迁移及入学政策等特性,并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知晓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房票购买。

5. 房票的结算:

(一)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成立房票中心,负责规范开票、结算操作流程,加强资金监管等;

(二)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消费联),在规定时间内向与征收人商定的楼盘购买商品住宅。被征收人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补偿款余额中支付。

(三)被征收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购买房产后,多余的或逾期的房票,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向房票中心申请兑现余额,余额在房票总额5%以内的房票中心以房票原有价值回购,超出房票总额5%的以房票原有价值90%的额度回购且不得享受相关奖补;

(四)《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中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用于被征收人的购房支出,由征收人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房屋买卖合同及房票到房票中心结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与被征收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的30%,主体结构结顶后可申请房票资金的30%,交房后可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的30%,余款在交房后一年内结清并支付7%年利率贴补,房票中心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在与被征收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申请提前结算30%房票资金,在其房票安置房源主体结构结顶后,可再申请提前结算30%部分房票资金,经建设部门、建管部门、属地和房票中心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但商品住宅开发企业需承担提前结算部分利息(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安置房源结顶时间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止按7%年利率计算)。

(五)重点工程建设参照城中村改造政策使用房票安置的项目,房票资金按房票中心统计汇总金额由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足额保障。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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