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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嵊州市不合格党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6年06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组[2016]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内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及时、强化管理”的方针,稳妥慎重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党性原则丧失,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公开扬言退党;

(四)大局意识缺乏,不支持、不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恶意阻挠重大项目建设;

(五)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六)法制意识不强,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机关企事业单位文明规范;

(七)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八)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九)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沉迷低级趣味,参与“黄赌毒”,生活作风不检点;

(十)廉洁自律不够,恶意拖欠国家、集体资金,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五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意愿,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可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期限一般为一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1.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2.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而主动要求退党的,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并除名。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仍应开除党籍。

3.本人虽然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已受过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4. 两次被列为警示党员,教育整改不力的,应予以除名。

(四)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经过预备期考察,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条  坚持稳妥慎重,注意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政策衔接。处理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正确把握好以下政策界限:

(一)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不讲党性、不讲原则、经常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区别开来。

(二)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和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缺乏经验、能力不足,以致工作上发生某些失误或错误,同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人民的利益区别开来。

(四)对因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导致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的,或在流入地自觉亮明身份、参加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要综合考虑其一贯思想作风和工作表现,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五)对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经个人申请、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不列入评议对象,不能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六)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要按规定通报同级纪检机关。

(七)对列为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期改正期间及改正期满回归组织1年内不得作为评优评先人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推荐考察人选、“两代表一委员”初步人选、入党介绍人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被劝退或除名的,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七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确定调查对象。有以下情形的一般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调查对象:

1.已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的党组织,上一年度党员先锋指数考评中被列为警示党员,且未按要求及时整转到位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警示党员的。

2.未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的党组织,组织开展党员、群众代表民主测评,群众意见较大,评议结果不合格票超过半数的。

3.有以下情形的上级党委可直接确定为调查对象:党员群众意见较大、存在不合格党员事实清楚、有不合格党员行为存在的,特别是存在诸如不顾大局,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对重点工程和重点工作不配合,甚至从中阻挠、带头闹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农村,经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的事项,党员不带头执行,甚至进行阻挠、上访的;一年内多次不参加会议和党员固定日活动,且与党组织不联系、不汇报的党员。

(二)初步认定。一般由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填写《不合格党员情况调查表》。对调查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一般要有2名正式党员进行。《调查表》需由调查对象本人签字,对于本人不愿签字或无法联系的,由党支部说明情况并盖章。调查结束后,支委会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拟处置意见,报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下同)初审。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派人列席支委会。

(三)调查核实。基层党委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等2名以上正式党员,会同所在党支部调查拟处置对象的具体表现和评定过程,及时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支委会拟处置意见,当面听取党员本人意见。其对党组织所作结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或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书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党组织对其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

(四)党委预审。根据党支部拟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会议记录、组织谈话记录等,上级党委以班子集体讨论审查的方式进行预审。对事实调查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党支部补充完整。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还须报市委组织部预审。对通过预审的,预审意见由上级党委以书面形式反馈党支部,按程序进行处置。

(五)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后,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按党内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票决。支部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会议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作出处置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会前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不能到会的可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处置决议原则上要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党支部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并盖章。上级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对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或宗教宗派问题严重、所在党支部软弱落后的,基层党委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需派员调查核实,直接作出处置决定。基层党委在启动直接核查处置程序时,需提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备案。

(六)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及相关材料上报党委,党委经集体讨论、逐一表决后,再进行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再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上级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七)宣布决定。基层党委在支部宣布对党员的处置结果前,要指派专人(组织委员或组织员)与被处置党员谈话,并将批复给本人一份,做好谈话记录。党支部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置结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应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认真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八)教育帮扶。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坚持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加强教育帮扶。除丧失信仰、表现极差或影响恶劣外,对认错态度良好、表示愿意改正的,一般都要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限期改正期间,党支部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与其结对,提出改正方案,落实帮扶措施。有条件的,可由其入党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参与结对帮扶。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报党委审批。

对所在党支部没有能力开展帮扶转化以及由基层党委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的,基层党委要建立教育帮扶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组织关系统一迁入,进行集中帮扶教育转化。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委要指派组织委员或组织员进行约谈回访,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使其真正接受组织决定。

(九)立卷归档。组织处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案卷材料一般按以下顺序组装:上级的批复、党支部大会处置决定、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记录、支委会讨论决定的记录、向被处置党员宣读处置批复时的谈话记录、基层党委派员与拟处置党员的谈话记录、不合格党员情况调查表(含证明、调查等材料)、其它材料。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要高度重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规范工作程序,讲究方式方法,严格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于法周延、于事简便、过程可控、结果服众。

第九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注意把握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力度和节奏,既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又不能处置面过宽、造成无序失控。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嵊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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