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警示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警示党员是指在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工作中经民主评议、现实表现认定,作暂缓登记处理的党员。
第三条 警示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原则:
坚持教育与转化并重。通过帮扶教育和整改转化,使警示党员思想觉悟明显提高、组织纪律观念明显增强、先锋模范作用明显提升,达到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强化服务意识,寓帮扶教育于服务之中,增强警示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归属感与责任感。
坚持“双向管理”。构建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和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党员帮扶教育管理机制。
第四条 警示党员的帮扶教育期限为一年。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警示党员的管理主体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
第六条 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由乡镇(街道)分管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任党支部书记,组织、纪检、城建、司法等相关人员任支部委员。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转接组织关系。警示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警示党员应在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在原党支部不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加强经常性教育。管理主体要结合警示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状况,明确要求,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帮扶教育工作。
第九条 开展考核评议。帮扶教育期间,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对警示党员思想政治状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议,并听取原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意见。考核评议成绩作为警示党员转化完成与否的依据,对完成转化任务的警示党员予以登记,未完成的继续接受教育。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每月确定一天作为“党员活动日”,组织警示党员开展活动,全年组织教育帮扶活动不少于10次。
第十一条 建立“实绩认定”制度。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结合各支部的工作重点,开展以“为村为群众做些什么”为主题的帮教活动,为每名警示党员布置1项规定工作,并明确工作要求、标准及完成时间。对警示党员主动服务群众、服务集体的自选工作,实施自行申报制度,由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认定。
第十二条 建立“全程考勤”制度。建立考勤簿,严肃考勤纪律,凡参加学习培训、组织生活,要求警示党员本人签字,作为对党员考核评议的量化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建立“结对帮扶”制度。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为每名警示党员指定1名机关干部、2名原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正式党员作为帮扶责任人,负责对警示党员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采取积分制形式,警示党员帮扶教育期间每参加1次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组织活动的,得5分;完成实绩认定规定工作的,得20分,自选工作经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认定的,得5分;结对帮扶成效每半年由帮扶责任人评价1次,按好、较好、一般、差四档,分别得10、8、5、0分;帮扶教育期间每半年1次对警示党员现实表现认定中存在问题进行“回头看”,已自行改正或未再违反的,得20分;累计得分达90分的,视作完成集中转化教育,可将组织关系转回原党支部,由原党支部组织进行继续教育,但接受集中教育时间最短不少于6个月。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联系,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警示党员,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对党员在暂缓登记期间要求退党的,或因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劝其退党的,按有关组织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抓好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把警示党员的帮扶教育管理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活动场地,完善台账记录,细化考核办法,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第十七条 确保取得实效。要制定帮扶教育计划和管理办法,指导警示党员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提高党性修养,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转化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