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减少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嵊州市大气污染防止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嵊市委办发〔2014〕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绍兴市有关工作要求,参照其他区(县、市)做法,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5日起,嵊州市区“双禁”区域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双禁”区域范围。艇湖塔—城隍山临城山脊线—新光药厂北围墙—环城公路(罗小线)—城南大桥—新昌江东侧—甬金高速公路—上三高速公路—嵊州宾馆北—艇湖塔以内行政区域(与上年保持不变)。(附示意图)。
二、烟花爆竹“双禁”内容。在“双禁”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双禁”规定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双禁”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大队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举报电话。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执法部门举报违反“双禁”规定行为,举报电话为:110。
五、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六、本通告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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