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扶助金对象,在年满60周岁前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的扶助金,年满60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84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特别扶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户籍在本镇,城镇或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