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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

“最多跑一次”便民服务事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来源: 作者: 2018年12月28日 

具体详情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xsz.zjzwfw.gov.cn/)详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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