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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9-2020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等有关补偿标准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9年08月28日17:09:56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嵊政(2012)97号)文件精神,现就嵊州市2019-2020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等相关补偿标准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4日。

  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交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附本人身份证。

  地址: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兴路208号

  联系电话:83108295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8日

 2019-2020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等有关补偿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且另行给予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20%的补贴。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原地回迁,也可以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选择。选择安置房以面积就近、套数就少、公开公平公正的择房原则。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选择原地回迁作为安置房的,应服从改建区域内城市规划要求,具体房源须待开发实施确定后在一期的房源中优先择房。

  选择设有电梯的房屋作为住宅安置房时,考虑分摊的共有面积较大,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给予安置房【不包括装修、车库(位)车棚等附属物】价值5%的奖励;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给予安置房【不包括装修、车库(位)车棚等附属物】价值10%的奖励。

  二、住宅搬迁、周转费

  (一)因旧住宅区改造而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助用于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搬迁费用。搬迁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以搬迁二次计算。

  (二)旧住宅区改建,不提供周转用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0元/月·㎡标准结算,不到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支付。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停业停产补偿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商业用房,搬迁、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评估价值的10%予以一次性补偿。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的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可选择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评估价值的10%予以一次性补偿;或者选择按一次性250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搬迁(拆卸、搬运)和安装(含调试)费用按一次性80元/㎡计算,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结算。

  (三)合法工业土地上未经登记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依据的建筑,能提供工商税务等有效纳税凭证或经属地政府在征收当年出具证明,证实用于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实际生产使用面积,给予重置价评估补偿,按一次性125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等补助,搬迁(拆卸、搬运)和安装(含调试)费用按一次性80元/㎡补助。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结算。

  四、改变用途房屋的补贴

  对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时,实际已作为商业性质的房屋使用的,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认定改变房屋用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

  (二)199O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未经合法手续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经营年限(间段时间扣除),每年补贴标准为该征收范围内的市场评估价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3%,最高补贴10年。

  (三)2010年10月1日以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补偿;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原用途认定,所缴纳的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五、住宅、商业房屋的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住宅和商业房屋实行装修保底补助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款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凡要求按实装修评估的,其评估价作为装修补偿的最终结果,不得因评估价低而选择保底政策。

  六、按期签约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完成签约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二)旧城区改建区域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腾空达到100%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签约腾空比例未达到100%的,已签约腾空的也不给予奖励。该项奖励在签约腾空完毕后统一发放。

  七、低收入家庭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人为持有有效的嵊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嵊州市内有其他国有土地的住宅房屋及征收决定之日前三年内并不因生活困难而转让的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合并计算不足45㎡(含45㎡),并选择产权调换的,45㎡以内(含45㎡)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付差价;46-60㎡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值50%的价格购买;60㎡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附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资金补助:持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按证载的人数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按证载人数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国有公房的处理

  旧城区改建区域内涉及到的公房(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购买的房屋)按改造征收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后无条件无偿拆除,不作安置补偿,拆除后由房产所有权单位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房产注销手续,其中已出租的公房,产权人凭《房屋租赁协议》领取、发放搬迁补助、奖励费。

  九、其他

  (1)本文件未提及的其他政策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嵊政(2012)97号文件)执行。

  (2)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3)本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中工业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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