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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20年09月27日15:19:40 

关于征求《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我局研究起草了《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0月2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学前教育业务指导中心。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来信请寄: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横路333号

  联系电话:83032539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9月25日

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区及五大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发改、教体、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章 规划和前期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发改、教体、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布点建设以《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嵊政〔2017〕34号)为依据,小区规模达1000户或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原则上单独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同时要兼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住宅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0万平方米),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的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第六条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时书面征求教体部门意见后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等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上述内容及地块方位、建设主体、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在土地供应时逐一予以明确,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年限为50年,并在备注中标明“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文件和有偿使用合同。

  第七条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功能独立,并与其它建筑物用地或住宅小区其它用地设置明确界限。围墙内外均应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应征求教体部门意见。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地时,按照规划条件,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 建设与移交

  第十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移交教体部门。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配套幼儿园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需将配套幼儿园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图审机构图审范围。开发建设单位可按幼儿园建筑面积向市财政缴纳不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后实行毛坯房移交,由市财政专项用于幼儿园装修;也可在教体部门的指导下,按幼儿园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元/平方米的均价全装修交房,装修内容包括各类装饰本身、水电安装、灯具、空调、弱电、消防等,装修材料要符合环保要求并且空气室内检测达到合格,价格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不足600元部分在竣工验收前要缴入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学前教育发展。幼儿园室外道路、绿化景观、给排水工程参照住宅小区标准完成建设。塑胶运动场地完工后,成品样块检测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邀请教体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包括装修)的监督工作。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归教体部门所有和管理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受教体部门委托,需在办理住宅小区第一期不动产权证的同时办好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证件及时移交教体部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未办理好配套幼儿园不动产权证的住宅小区将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定时限内移交使用的督促工作。发改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要邀请教体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教体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新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园,鼓励公办省一级幼儿园举办分园。编办、教体等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

  第十四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办。幼儿园自行负责安全、卫生事项,不再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五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且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六条教体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办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教体部门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嵊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嵊政办〔2018〕17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体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参照标准

  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参照标准

  注:二孩政策后,按户均100平方米4人,每千人35名学龄前儿童测算。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规模或入住人口超出参照标准上限的,建议根据实际或增加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18个班级),或单独再按标准配建一所幼儿园。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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