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捎点;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省市县三级储备——《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经10月13日浙江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2003年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浙江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杨必明在16日举行的该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办法》将浙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有效经验、亮点等以政府令的形式进行固化,同时将防控工作中暴露的应急物资储备不足、应急预案操作性较差、监测预警能力不强等问题予以研究解决。
根据《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事件。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部门和基层防控职责 ,预防和应急准备要求,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置措施,重点补齐浙江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疾病防控控制能力薄弱、应急物质储备不足、突发疫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预警薄弱及医疗救治体系的短板。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同时,应根据需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哨点,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测网络。
县级以上政府职责方面,《办法》明确,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根据平战转换的要求,完善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预留应急需求转换的设施设备和改造空间;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依托本地相关企业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生产线,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省市县三级储备。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依法启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线,或依法征用相关企业的应急物资生产线,统一调拨和分配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必要时可新建应急物资生产线。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应及时接诊,不得推诿、拒绝,医疗机构收治时应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拖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