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为有效预防我市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1年1月18日至2月27日。
二、禁火区域
嵊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2.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坎草;
3.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4.严禁进山狩猎;
5.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五、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森林消防部门的登记和检查,并负有森林消防的责任和义务,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七、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应急广播、横幅标语、电视、报刊、微信、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消防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长:严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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