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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嵊州
作者:
袁维霞 叶伟
2007年12月13日09: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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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房子的价格“嗖嗖”地向上蹿,房子已成为一个家庭中最大的财产,与此同时,人们对房子的问题也开始特别关注。临近年底,经过一年的结余,又到了新一轮看房置业的高潮期。但人们在买房时也要注意,随着房产市场的升温,各种关于房地产消费的投诉逐渐成为热点,在2006-2007年度,市消协共受理消费者关于房产类消费的投诉达到了33件,尽管数量不是很多,但影响较大。在投诉案例中,因房产质量的投诉有21件,占64%;因房产合同违约的投诉12件,占36%。从投诉情况来看,尽管房产市场日益规范,但依旧有五类问题困扰着消费者。 案例一:家住市区的郑女士于2003年11月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在交付使用后,发现房屋屋顶、楼板及墙面有多处裂缝,要求房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但房产公司提供了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检测鉴定,结论为商品房安全可用。经过市消协的协商调解,根据该商品房质量问题事实存在的情况,最终达成了由被诉方房产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女士维修费一万元,维修工作由申请人郑女士自行完成的调解协议。 这是一起关于商品房的房屋质量问题的投诉,据统计,在近两年的商品房投诉当中,仅房屋质量问题就占所有投诉的64%。问题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接手房子后,发现房子存在墙体开裂、现浇板开裂、管道漏水等情况。 案例二:2006年8月18日,消费者丁某等109人来市消协投诉,诉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2003年11月28日,丁某等人在该房地产公司购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商品房交付使用60日内,应将权属三证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该商品房2005年9月1日起交付消费者使用以来,至2006年7月,丁某等人一直未取得合同规定的房产证。因此,消费者要求房产公司支付房价总款的5%支付违约金。而房产公司答辩称已在规定时间向产权登记机关办好有关证件,至于房产证延期是相关部门变更土地年限规划而造成的,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房产公司承担。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即派工作人员去市审批中心国土窗口调查,审批中心的同志答复房产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前递交办理土地证的有关手续,但由于两块土地使用年限不一样,故需重新向市政府申请,而退还了房产的材料。根据调查,双方各执一词,均有充分理由,最后市消协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终于达成被诉方房产公司为投诉方代缴一年物管费20万元的调解协议,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三:2006年11月,消费者陈某、钱某2人分别向市消协投诉,称某房产公司合同违约,要求市消协进行调解。 经调查,投诉人陈某、钱某分别于2004年从某房产公司购得商品房各一套,房款及办证费用均已全额付清,而被诉方却没有按照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产权证书交给投诉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供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5%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陈某和钱某由于没有及时拿到房产权证,造成儿女户口迁移困难,增加了上学就学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工作的不便,因此投诉人要求被诉方退房并支付违约金。 经过市消协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诉方房产公司按房价优惠退款的方式一次性补偿投诉人陈某人民币6577元、补偿投诉人钱某人民币6828元。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这两个案例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案,在房地产投诉案例中,合同纠纷主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房子,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提供的合同中增加附加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减除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设计,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房屋面积不足等问题。碰到合同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消协或法院等途径进行维权。同时,对房地产公司来说,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房地产公司也要规范合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为自己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房地产投诉除质量问题与合同纠纷以外,还有三类投诉也时有发生:第一类问题是通过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承诺等手段达到促销目的;第二类问题是物业管理收费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第三类为在二手房交易时,房产中介收费多、服务少,中介信息所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经纪人资格职称,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构成了一定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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