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确兑付款项
银行须负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银行在存款人将合法持有的资金存入后,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储户的存款正确兑付。然而该银行却在2006年7月31日仅凭“密孝槐”的签名即予提前支付,属于不正确兑付,应该负民事责任。
对于银行方面提出的再次鉴定,法院认为,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系根据银行方面提出的鉴定申请所作,故不予支持。
嵊州市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银行方面支付孙秀娟人民币1500元,并承担自2006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25%计算的利息。
律师声音:
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新闻传媒中心法律顾问 张文江
这个案例,应该说双方都是比较“委屈”的。
作为孙秀娟一家,由于身体有残疾,家境非常困难,1500元钱对这个家庭来说,意义不同寻常。但是,一家人一直没有看到这笔钱,甚至于一直过了一年多时间才知道原来自己可以领到这笔钱。而孙秀娟及其家人具有一般人少有的执著,这成了本案原告最终胜诉的关键之一。
但是我依然建议,如果储户遇到类似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与银行机构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为这一类案件要打官司,对储户来讲相对比较困难。在协商或者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再进入法律程序是较好的办法。
而作为银行方面,自己已经支付了款项,当然不愿意再次支付。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家银行在制度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是需要银行反思的。
此外,这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由农村代办员引起的纠纷,这就给银行带来了一个问题。设立农村代办员本来是一项利民惠民的措施,但如何解决这一措施与其管理机制上存在的矛盾,是银行需要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