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并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酝酿已久、备受瞩目的国内首个指导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正式得到了确立。
今后,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区域发展规划等5项涉及全局发展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调整和修改,将受到该条例的严格约束,这项立法工作也由此填补了国内的立法空白。
解决“换领导就换思路”的现象
作为指导全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发展规划体现着政府战略意图,是有效引导市场主体、推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在不同领域的规划编制和执行中,由于缺乏统筹性,出现了涉及交通、信息产业、工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和保护规划之间的布局混乱、以及无序建设、重复建设、脱离实际等现象。而这种现象,存在于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全国来说,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日益受到各界的重视和关注。
据了解,2002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就着手开始进行发展规划体制改革,要求“确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完善科学、民主、规范的规划编制程序,建立责任明确、有效实施的规划实施机制”。
“但由于没有一个纲领性的法律、法规支撑,‘换一任领导就换一套思路’,仍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毛伟民针对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说,“经济建设要规划先行,是必需重视的理念思路,但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是考虑到了规划的问题,还是存在着缺乏统筹兼顾、指导性和操作性,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首先带来的是人财物的大量消耗,以及资源的无序利用,也直接影响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毛伟民说。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临近,出台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对科学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毛伟民说。
五方面内容纳入发展规划范围
据了解,2009年3月,江苏省发改委专门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为草案的制定工作先后举行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其间还书面征求了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13个省辖市政府意见。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后,江苏省政府于3月17日经常务会议通过,正式递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