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初次审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又先后征求了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意见,组织前往无锡、盐城、仪征调研,并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王腊生介绍说,立法调研工作的细致程度堪称近年来“少有”。其中,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以及坚持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坚持统筹兼顾,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成为这项立法工作中得到普遍认可和坚持的原则。
王腊生介绍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区域发展规划5项纳入发展规划,将成为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基本依据。
据介绍,按照条例,江苏将在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水、海洋、煤炭等矿产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及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领域等6项主要专项发展规划作出新的发展规划。在重点发展、限制发展区等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则将纳入包括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这些规划的详细确定,将为江苏‘十二五’规划的科学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王腊生说。
调整修改规划的程序十分严格
记者了解到,作为“亮点”之一,在发展规划的统筹调整方面,条例明确:“不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此外,对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也设置了编制机关的义务性要求,
为避免擅自修改等情况发生,条例着重确定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修订的条款,对经过中期评估或经济社会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也必须再次在修订中经过衔接协调等程序。“这些规定,都促进了规划编制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王腊生解读说。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编制、实施和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举报、控告,相关部门则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的内容。(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