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片:6月27日,市民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业务。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张春雷 摄)
新华网北京7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