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做好本市房屋征收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对房屋征收计划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落实以及房屋征收中确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