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频道 | 今日嵊州 | 乡镇网闻 | 嵊州专题 | 嵊州论坛 | 外媒看嵊 | 嵊州网视 | 国际国内 | 政务频道 | 文化频道 | 生活频道 |
综合新闻 -- 今日嵊州 -- 乡镇网闻 -- 国际国内 -- 嵊州专题 -- 视频在线
[论坛注册]  [登录]  
   嵊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今日嵊州 >> 时政经济
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草案)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1年10月31日08:5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做好本市房屋征收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对房屋征收计划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落实以及房屋征收中确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  [2]  [3]  下一页  尾页
  相关文章
编辑:何东铭
>>文化生活
我市新增4名省级非遗传承人
若无娇嫩双唇 口红再多又有何用?
羽绒服不再遭受人们的嫌弃了 为什么?
东风本田“机油门”激怒车主
宝马8系旗舰官图首次发布 有望亮相车展
翻拍剧别只消费情怀,价值观要与时俱进
《移动迷宫3》科幻动作三部曲终结篇上映
我要投稿
新闻总机:0575-83111111
新闻热线:0575-83119666(编辑部)
        0575-83119777(记者部)
互动专区
视频新闻
1月29日嵊州电视新闻
1月28日嵊州电视新闻
1月27日嵊州电视新闻
1月26日嵊州电视新闻
1月29日帮忙三人行
1月26日帮忙三人行
1月25日帮忙三人行
1月24日帮忙三人行
· 【专题】聚焦2018浙江省两会
· 【专题】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 【专题】聚焦2018·嵊州两会
· 【专题】全力打好“八大战役”
· 【专题】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
· [专题]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时
· 喜迎十九大 砥砺奋进 勇立潮头
· 【专题】“嵊州文创”人物专栏
· 第三届嵊州创客、创新项目大赛
· 打造剡城"红立方"引领文明新风尚
· 创全国文明城市 我们在行动
· [专题]公益救生杆 为市民安全护航
· 创食品安全城市 享健康安全饮食
· 专题:深化五水共治 剿灭劣Ⅴ类水
· 聚焦2017·嵊州两会
· 撸起袖子加油干·2017全国两会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浙新办〔2004〕47号. 浙ICP备05017992号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