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专项公开
日前,农业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对农村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监督方式进行了说明。该规定元旦起施行。该规定指出,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8大类,44小项。
该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凡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当进行专项公开。
同时,集体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规范审理刑事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元旦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不属于本院管辖,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该规定明确,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规范委托评估拍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元旦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法院将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使拍卖标的信息披露最大化,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该规定实施后,将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统一拍卖场所,即涉诉国有资产通过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证券类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实施;其他司法委托拍卖则纳入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