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嵊州市“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评选办法》的通知
嵊市委办发〔2012〕63号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嵊州市“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
为深入贯彻“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培育骨干龙头企业,实现全市工业经济赶超发展,根据2012年《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企业30强”
(一)参评条件
上年实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办,当年纳税销售1.5亿元以上且实缴税金6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评比办法
依据实缴税金、纳税销售和亩均实缴税金等方面进行评比。
1.实缴税金(基本分50分)
(1)实缴税金绝对量(基本分30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绝对量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3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实缴税金增加量(基本分20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增加量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2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纳税销售(基本分25分)
(1)纳税销售绝对量(基本分15分):企业当年纳税销售绝对量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1.5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纳税销售增加量(基本分10分):企业当年纳税销售增加量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3.亩均实缴税金(基本分25分)
(1)亩均实缴税金绝对量(基本分15分):企业当年亩均实缴税金绝对量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1.5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亩均实缴税金增加量(基本分10分):企业当年亩均实缴税金增加量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