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长型企业30优”
(一)参评条件
上年实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办,当年纳税销售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已评为当年“工业企业30强”的企业不再参评)。
(二)评比办法
依据实缴税金、纳税销售和亩均实缴税金等方面进行评比。
1.实缴税金(基本分50分)
(1)实缴税金增加率(基本分25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增加率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2.5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实缴税金绝对量(基本分25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绝对量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2.5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纳税销售(基本分25分)
(1)纳税销售增加率(基本分15分):企业当年纳税销售增加率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纳税销售绝对量(基本分10分):企业当年纳税销售绝对量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3.亩均实缴税金(基本分25分)
(1)亩均实缴税金绝对量(基本分15分):企业当年亩均实缴税金绝对量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2)亩均实缴税金增加率(基本分10分):企业当年亩均实缴税金增加率达到全市符合参评条件企业平均值的得基本分,超过或不到平均值的每增减10%加扣1分,加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三、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对认定的“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具体按2012年《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执行。
四、申报评比程序
1.参评企业填写申报表,并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部门推荐,报送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工商局等单位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实缴税金分别由财政(地税)局、国税局核实;土地使用面积由统计局会同国土资源局核实;纳税销售由国税局核实;股权由工商局核实。
3.根据审核结果评定“工业企业30强”、“成长型企业30优”,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奖励。
五、其他事项
1.企业界定。以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或集团公司为单位,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必须是在嵊州市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包括集团母公司以及母公司出资的控股公司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的控股公司,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实提供的公司股份结构为准。
2.一票否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依法纳税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3.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评比办法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4.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