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面前的是气呼呼的大妈和揉着衣角的年轻姑娘,一个激动得手舞足蹈,一个低着头沉默不语。
大妈的声音在整个办公室回荡,聆听半天,我还只是一知半解,脑袋却已阵阵发昏。无奈,我只好先让大妈到隔壁走廊的椅子上休息,再详细询问姑娘。原来姑娘是个90后,家里开了一家小饰品店,平时主要就是她在看店。一个多星期前开始,有人每天都打店里的电话,如果是姑娘接的,他就会说一大堆很下流的话。三番五次后,姑娘用手机录了下来做证据,并根据来电显示,记下了对方一个电话号码。
我再询问了一些具体的细节,最后告诉她,根据她的情况,我会立治安案件。
她有点迟疑不定:“这种恶作剧,你们派出所也管的吗?”
同样的问题,在数天后,一个一头黄毛的小子也满脸疑惑地问我——通过协查,我找到了这个名叫小贾的职技校学生,并通过传唤证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对他的问题,我直接在电脑上打开《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将鼠标移至第四十二条:“你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小贾两眼发光,嘿嘿地笑:“我是打电话,不是发短信啊!”
我瞪了他一眼:“这里的‘信息’指的是广义上的信息,包括发短信、写匿名信或者打电话等各种手段。”
小贾“啊”了一下后苦着脸说:“钱警官,我无聊的时候随便拨出了电话,听那个女的声音很好听就一直打,逗她玩……我确实不知道搞恶作剧也是违法犯罪啊。”
我看着他的眼睛,他转过头,轻轻地抖着腿。
“你先在这里反省。”我起身离开。
六个小时后,我再到询问室,小贾脸上已经没有了无所谓的表情,耷拉着脑袋,满脸沮丧。“钱警官,我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会干这种事了。对不起!”
“纠正你之前一个常识性的错误。触犯《刑法》的行为叫‘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叫‘违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属于违法行为,和犯罪不沾边。”我说,“另外,机会不是我给你的,而是要你自己争取的。因为你是在校学生,当事人愿意先调解,调解不成再由公安机关处理,现在问你,你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我愿意我愿意,我愿意接受调解。”小贾点头如小鸡啄米。
民警提醒:自以为是恶作剧,其实却在不知不觉中违反了法律。不单是打下流电话,甚至只是连续不断打电话却不说话,也是一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