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警完毕回到办公室,同事剑哥递给我一张传真纸:“能哥,你中奖了。”
我接过一看,发现是“市长热线”。朝剑哥作了个鄙视的手势,我坐下看内容。
正写反馈,所长进来:“怎么回事?”
我理了一下思路——
“今年4月底,王某到某村购买6公分规格的紫薇树,在以每株160元的价格向四位村民购买了60余株后,还缺少9株。
于是,王某在没有能够联系上储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储某种在旁边地里的9株同等规格的紫薇树挖走,并依照相同价格拿出1440元钱,托人转交给储某。
储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9株紫薇树价值3400元,要求王某赔偿。
通过相关人员笔录,我认为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此事属于经济纠纷,便约定时间请双方及村主任一起到村办公室进行调解。后王某无故不到,电话不接,家里没人,调解不成功。
随后我告知储某就此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因为不是案件,所以没有移送。
所长看完笔录:“应当是经济纠纷。不过保险起见,你还是把材料拿到公安局法制科,让法制科的人帮忙把把关。”
我来到公安局法制科,说明了来意。
看完材料,胡副大队长说:“你这样的做法有问题。根据今年新行政法规定,你应该书面告知储某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只是口头告知。”
我擦去满头汗:“那我回去补一份书面告知书。”
回到所里,剑哥看到我在写书面告知书,感叹地说:“有困难找警察,喊口号容易,但真要做到,警察也困难啊!”
同事晓阳也说:“前几天看新闻,一居民让警察爬窗开门,门开后,边上邻居说这么点事你们自己解决好了,还麻烦警察同志。居民说这可是五楼,掉下去要摔死的。”
我苦笑:“对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就算连续加班,再苦再累也没话说,谁让我们是警察。这事王某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也必将承担相应责任,但储某一定要派出所解决,实在是找错部门了。”
民警提示:现实中确实是打官司麻烦、打报警电话容易。可每个部门都有各自职能,类似以上民间经济纠纷,派出所可以帮忙调解,但因为无权对王某进行处罚,导致做起工作往往事倍功半。法院则是可以直接判处王某赔偿金额并强制执行的,那才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