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嵊州市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方案要点
一、调整价格的政策依据和理由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第二条规定,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
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规定:在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3.《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4.《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第三十四条: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企业当年投入节水设施建设或改造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可以部分返还给企业。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并实施。
5.《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十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6.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核定”。
7.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5〕149号):“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
(二)调整价格的理由
1.成本因素推动。近几年来,随着电价调整、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供水成本也逐年上升。特别是今年南山水库引水复线工程建成运行后,成本增长较为明显,据测算, 2013年单位供水成本将达到1.82元左右,高于目前的销售价格1.67元/吨。而就污水处理费来说,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我市支付给首创的污水处理费每年在4250万元左右,加上污水收集成本约900万元,总计5150万元。按年用水量3100万吨计算,每吨污水处理成本1.66元。收支缺口上千万元每年都由政府在补贴。
2.水源保护进一步加强。为使全市人民用上放心水,市政府设立了嵊州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引水量每吨0.02元提取,进一步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力度。
3.供水区域不断扩大、可供水源严重不足。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市区居民户数增加较快,同时,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规模日益扩大,为此专门建设了南山水库引水复线工程,这也极大的推动了供水成本的上升。
4.我市的居民供水价格是2003年制定的,目前的标准仍为1.40元/吨,与周边县市相比也明显偏低。因此,制定新的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可以促进节能减排,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水价的原则
1.统筹兼顾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用户负担。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同时也兼顾用户的合理负担和社会承受能力。
2.促进水资源高效配置和节能减排,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针对饮用水源的供应实际,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的制定应当有效地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高效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突出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的公用属性,强化基本生活用水保障。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供水行业和污水处理事业的公用性,保证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基本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