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4年度嵊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嵊政〔2013〕115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嵊政〔2012〕96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嵊人社〔2013〕337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主要特点有:
1.筹资标准为700元。其中个人缴纳210元,财政补贴每人490元。
2.报销待遇标准不变。在嵊州市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指政策范围内费用)为18万元;特殊病种范围为12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为20种等报销待遇政策不变。
3.大病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员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2.4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55%。符合条件的,在报销时直接结算。
4.拓展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应用。包括社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功能;通过社保卡扣缴2014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医保中心报销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时,通过社保卡发放报销款等。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每人7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10元,财政补贴每人490元。
持有《嵊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人员或持有《嵊州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不包括就学困难对象)、民政在册孤儿、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参保缴费的时间和方式
今年缴费采用社保卡代扣代缴与乡镇(街道)、村(社区)收缴相结合的办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收缴为主,社保卡代扣代缴为补充。具体分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3年11月15日以前,参保人员将应缴金额存入社保卡中,由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员到本人社保卡相对应的银行(卡面左上方印制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存入210元,并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一户家庭有多人参保的,应分别存入个人名下的社保卡中。这类人员由银行在11月15日进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的费用。“中国工商银行”暂时不支持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代扣代缴业务。
如果不通过社保卡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员,也可通过村(社区)在这一阶段参保缴费,但要防止重复缴费。
2.第二阶段:11月16日后,银行将不再扣费,未通过社保卡缴费的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统一到村(社区)参保缴费。
3.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可通过社保卡代扣代缴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参保缴费。
4.参保缴费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四、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费后,即可在2014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内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中途参保
1.参保人员超过缴费期后要求参保,2014年3月25日前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210元缴纳;2014年3月26日起参保的,其费用按筹资标准700元(含财政补贴490元)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参保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方可享受。
3.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210元缴纳,财政按全年标准490元补贴,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