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衔接
1.原参加职工医保中断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断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在中断当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费用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210元缴纳,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待遇连续。如果没有在中断当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费用按筹资标准700元(含财政补贴490元)缴纳,医保待遇从参保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不连续。
2.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参加职工医保后三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停止享受。
3.两个医保转换时不需要重新办理社保卡,只需要在新参加的医保待遇可以享受后,携带社保卡、身份证到市人力社保局制卡中心进行信息更新。转换后去医院就医时,需告诉医院当前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保还是职工医保。
七、住院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市外特约医疗机构报销55%,市外非特约医疗机构报销45%,市内市级医疗机构报销75%,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85%。未成年人(学生)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3.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指政策范围内费用)为18万元。
八、大病医疗保险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员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2.4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55%。
大病保险在刷卡时或在医保中心报销时直接结算,不存在两次报销。
九、普通门诊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1.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35%,其中一般诊疗费报销70%、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45%。
2.市内市级定点医院报销。经基层医疗机构首诊,7天内在市级定点医院门诊报销10%;市级定点医院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20%。
3.最高净报销限额。每人累计净报销限额为600元。
十、门诊特殊病种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1.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参照绍兴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其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标准与普通住院相同。
2.门诊特殊病种的种类。(1)恶性肿瘤;(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肝);(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于未成年人);(6)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10)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11)血友病;(12)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
3.特殊病种门诊申报程序。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事先到市社保局办理手续,办理后特殊病种人员可选择一至两家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指定医院。
特殊病种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转绍兴市外特约医院门诊医疗的,须经市社保局同意,且只能选择一家医疗机构。
十一、重大疾病住院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重大疾病包括尿毒症、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和直肠癌,其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80%;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规定报销80%。
参保人员因上述重大疾病在绍兴市内住院时,由医院提出申请,市社报局同意后直接刷卡报销。在绍兴市外就医时,凭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到市社保局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