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
1月22日起,开始受理“单独两孩”的审批
走过2013,跨进2014。根据我国出台的“单独两孩”政策,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月17日公布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我省已明确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作为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定情形。所以自1月17日起“单独两孩”政策在浙江省落地生效后,我市抓紧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1月22日起开始受理“单独两孩”的审批,至目前,已有多对单独夫妇获准生育两孩。
问:近期前来咨询“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哪些特点?
答:近期前来咨询“单独两孩”政策的电话比较多。首先,年龄上,以80后的夫妻咨询比较多;其次,内容上,以“独生子女如何认定”的问题居多,比如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可否认定为独生子女”;另外,“如何审批,需要带哪些资料”、“户籍地不在一块去哪申请”等也是咨询比较多的问题。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问: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及夫妻双方二寸合照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问:夫妻有一方的户籍不在浙江省,或双方都是外来人口,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规定吗?
答: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根据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规定,夫妇双方为我省户籍的,由我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由我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如果双方户籍都不是我省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问:如果夫妻符合“单独”,可是现在怀孕已经2个月了,这样的情况,补办手续还来得及吗?
答:可以抓紧申请再生育审批。对此我们相关部门也会抓紧审批。对这项政策具体的时间规定是2014年1月17日——2014年6月30日未经批准生育的,要在2014年6月30日前补办生育审批手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目前已怀孕第二孩的夫妇需抓紧办理再生育审批;2014年7月1日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未经审批生育第二孩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