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姚某激动得满脸通红:“我儿子又没有打架,为什么也要被拘留?”
我先请他坐下:“你的心情我可以理解,毕竟处行政拘留后,很可能会通不过政审……”
听到这里,姚某又站起来,指着我说:“那你为什么还这么做?你有没有同情心?”
我也站起来义正词严地说:“如果说毁,也是毁在他自己的手里,难道你真不知道他为什么被行政拘留?”
姚某后退一步:“他只不过趁人不注意把木棒丢到旁边河里,又没直接参与打架。就算有不对的地方,你骂他几句好了,为什么一定要拘留?而且要么罚款要么拘留,哪有像你这样,又拘留又罚款的!”
“第一,根据《治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直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因为他把重要物证丢弃,使殴打方不承认使用工具,导致与受害方笔录不一致,为了查证清楚,你知道我们派出所多谈了几次笔录,花费了多少时间?”
姚某泄了气,坐回到椅子上。
我放缓语气:“既然犯了法,就要付出代价。换个角度考虑,如果受害人的全身损伤程度达到轻伤,那这就属于刑事案件,你儿子因为毁灭证据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时可不是行政拘留这么简单了。”
姚某呆了呆,心气稍稍平稳了些,苦着脸说:“警官,这件事有村干部说情,你调解掉不就行了。以后你工作不是也要村干部帮忙,何苦得罪?”
“讲人情是社会现实,讲原则是工作职责。我不会死板到完全不知变通,但前提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拿这件案子来说,性质是‘寻衅滋事’,那就不属于调解范畴;另外你儿子毁灭证据,极大地增加了我们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如果不处理,将很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对我们以后办案带来困扰。”
姚某点点头,叹了口气:“说到底,还是他自己犯了错。不过警官,你也太认真了。”
“普通人工作犯错往往只是赔钱,警察执法犯错,很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现刑侦大队正对一起警务人员帮醉驾者偷换检测血液的事情立案调查。预计犯罪者不但要丢工作,还很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警察有风险,执法需谨慎!”
民警提醒:现实社会中,许多人往往碍于人情和面子做一些违心的事,但这一定要在懂法和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非但可能害了别人,更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