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新《商标法》 推进嵊州经济转型升级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已全面施行,相比于修订前的相关法规,新《商标法》重点在关于商标注册程序调整、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商业宣传、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制度规定,是适应我国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进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新《商标法》正式实施,这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市场经济领域的大事,也是与我们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事。新《商标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商标注册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无疑将为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创新发展注入新活力,并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新动力,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自1982年制定以来,先后于1993年、2001年和2013年进行了三次修改。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是历次商标法修改中改动最大的,共做出了53项修改,商标法全文也从现有的64条增加到73条。本次修改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从适当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商标审查时限等方面,为方便申请商标注册、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商标应有功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从强化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规定;从增加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解读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解读二、禁止抢注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解读: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新《商标法》还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