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七、声音也可作为商标注册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解读:把声音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意味着公众熟悉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开始曲、微软公司“Windows”系统开关机音效、QQ消息声等具有显著性的声音都将可能被注册成为商标,这无疑对商标注册审查和商标权保护工作是一次新的挑战。
解读八、允许“一标多类”和“数据电文方式提交”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指同一商标图样可以在一个商标注册证上申请指定多个类别,且只收取一件申请费用的申请模式。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即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
解读:“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从“一标一类”到“一标多类”、从“纸质书面提交”到“数据电文提交”的转变,不仅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且大大地减少了商标注册费用、减轻企业的负担。
解读九、简化异议复审制度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理后,对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将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解读:上述修改对原有的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减少了商标确权过程的障碍,有利于被异议商标及时获权;而对于异议人来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将不再具有提出异议复审的权利。
解读十、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针对违反禁用和禁注条款的商标,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异议的规定。
解读:该条款的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部分恶意的异议申请,避免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但由于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据绝对理由提起异议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在单独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注意衡量把握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畴,避免由于主体不合格而导致异议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