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机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
1.教师校长交流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7月,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等精神,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浙江省就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提出了《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之后绍兴市也出台了《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办法》(绍市教〔2013〕60号)。根据浙教人〔2013〕70号、绍市教〔2013〕60号文件精神,嵊州市结合实际,制订了《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教体人〔2014〕33号),旨在通过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机制,进一步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2.教师校长交流的定义是什么?
答:教师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从一所学校到另一所学校工作的流动过程,分随迁和不随迁人事关系两类。
3.教师校长交流对象是哪些?
答:在同一所公办学校连续任教满12年的教师和在同一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10年的校长(包括书记、副书记、副校长,下同)、符合嵊教体人〔2012〕43号文件精神需交流的校长,均属交流对象。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均要进行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普通教师交流数不少于当年骨干教师的实际交流数。
4.哪些对象可不纳入交流范围或暂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答: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的教师,可不纳入交流范围。二是已有2所及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在现学校已连续任教满15年的应纳入交流。三是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四是现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的骨干教师,可不纳入交流范围。五是距任职到龄年限不足3年的校长可不纳入交流范围。
5.不纳入交流或暂不纳入交流的教师能否交流?
答:可以。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体局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6.参加教师校长交流需要多长时间?
答:市属、街道学校交流(含支教)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的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
7.如何确定每年的交流教师?
答: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由各校依据教师年龄、在本校连续任职或任教时间的长短等确定交流的先后顺序。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教师也可参加交流。
8.交流方式有哪些?
答:交流方式有校长交流、骨干教师交流、普通教师交流、组团交流、教育集团内交流等五类。
9.校长如何进行交流?
答:任职同一学校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校级领导交流数不超过整个班子人数的一半。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教体局、乡镇(街道)中心学校负责交流,随迁人事关系。
10.骨干教师如何进行交流?
答:骨干教师系指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绍兴市“十佳”师德标兵、青年教师标兵、模范班主任,绍兴市师德优秀教师、优秀青年教师、优秀班主任,绍兴市德育先进工作者、嵊州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属于骨干教师的校级领导纳入校长的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市属、街道骨干教师由学校按教体局下达的交流指标数,提出交流人选,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交流,可不随迁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