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骨灰存放登记。接纳骨灰存放实行“二单一证”制度管理,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及骨灰存放室)出售墓穴,必须出具发票和《墓穴使用证》。骨灰存放时,要认真核实,建立相应的档案手册,并出具《骨灰存放证明》(《墓穴使用证》和《骨灰存放证明》由市民政局统一监制)。
第七条 骨灰跟踪与相关的政策待遇挂钩。丧户申请享受民政部门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和社保部门的一次性丧葬补助政策时,必须提供《墓穴使用证》和《骨灰存放证明》。如经查实属于乱埋乱葬的(如存放于违建坟墓),整改未完成前暂缓享受上述两项优待政策。
第八条 日常监管与考核。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健全殡葬监督管理网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乡镇(街道、管委会)殡葬专管员,具体负责本镇(街道、管委会)殡葬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骨灰跟踪管理;村(居)殡管联系员,协助宣传殡改政策,及时跟踪反映骨灰去向,指导督促丧属文明办丧。骨灰跟踪管理纳入乡镇(街道、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其权重不低于总分值的5%,具体考核由市殡改办(民政局)负责落实。
第九条 村(居)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本月村(居)民死亡、骨灰安葬情况做好登记,填写《死亡人员信息统计表》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及时核查汇总,不定期对骨灰去向及在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骨灰存放情况监督检查,并按月度建好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