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100问(37)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及所辖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1)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包括家庭病床)的,个人自付费用必须达到高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额度后方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具体以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为准)